西华大学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人事处发布时间:2016-11-25浏览次数:2206



西华大学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适应学校发展的需要,提高教师的学历层次,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结构优化的师资队伍,经学校研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报考范围及条件

1进校时签订服务期内,工作认真负责,完成岗位职责,考核合格的教职工,可报考定向或委托博士研究生

2各单位根据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工作需要,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应控制本单位实聘教职工总数的10%以内

二、办理程序

1报考博士研究生的人员,在人事处网站下载《西华大学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报考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

2所在系(实验中心)、学院部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人事处审批同意后,在人事处办理报考手续。

3报考定向或委托博士研究生,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到人事处签订定向委托培养合同,办理有关入学手续。

三、攻读学位期间的待遇

1攻读定向或委托博士学位的人员,学习期间,如果完成学校和所在单位规定的岗位职责考核合格后,按学校和所在单位的分配办法发放绩效工资

2攻读定向或委托博士学位的人员,学习期间经学校同意脱产攻读博士学位的人员,脱产时间最多四年。每学期书面向所在单位汇报学习情况,学习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年度考核合格的人员,学校按规定发放基本工资。对未征得学校及单位同意的人员,若有不在岗脱产攻读的情况将按旷工处理。

3培养费(学费等)及差旅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由本人承担。

四、取得学位后的待遇

按时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回校工作并与学校签订服务期协议后,享受如下待遇:

1参加博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同时取得博士毕业证和学位证的,给予补贴费4万元人民币。

2.未参加博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通过同等学力攻读博士学位或者其他形式取得博士学位,给予补贴费2万元人民币。

五、服务期及违约责任

学校与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约定取得学位后的工作服务期和违约责任。

1工作服务期10年。

2工作服务期未满,本人提出调离学校的,学校同意后调离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附则

1取得博士学位的教职工,按取得博士学位后就高享受待遇,不重复享受。

2原享受取得硕士学位待遇的教职工,取得博士学位后的补贴费只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博士学位补贴费与原硕士学位补贴费的差额部分。

3调入学校时,已经享受了引进教授优惠待遇的教职工,不再享受取得博士学位后的待遇。已经享受了引进硕士优惠待遇的教职工,取得博士学位后的补贴费,只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博士学位补贴费与引进硕士补贴费的差额部分。

4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教职工进行跟踪考核、管理,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同时对考核不合格和要求调离者做出处理意见。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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