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大学教职工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全面了解、正确评价我校教职工的德才表现,激励和督促全校教职工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聘任、晋升、奖惩、培训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考核的原则和范围

第二条  考核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按照考核的条件和标准,以事实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各类人员的工作成绩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

(二)民主公开原则。考核的范围、时间、内容、方法、程序、等级标准、考核结果等项目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提高透明度。

(三)注重实绩原则。注重工作实绩,引导各类人员干实事、讲效率、求效益。

(四)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原则。建立平时考核制度,注重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依据。

(五)奖惩结合原则。各类人员的考核要与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要与奖励、晋职、晋级、聘任、分配等结合起来,激活竞争机制,使聘任、考核、奖励、分配有机统一。

第三条  考核的范围。

在考核年度内,受聘上岗的教职工,均属考核对象。有下列情况者,不参加当年度考核:

(一)当年930日前到离退休年龄的。

(二)当年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

第四条  校级领导干部的考核,由上级主管部门安排进行;中层领导干部的考核,按照《西华大学中层领导干部考核办法(试行)》进行;“双肩挑”领导干部的考核,以党政管理岗位考核为主,对其所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可参照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考核办法考核。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考核的内容和等次。

(一)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1、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的表现。

2、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和知识更新情况。

3、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4、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考核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标准。

考核标准应明确,不同专业和不同岗位、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技能)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能量化的要尽量量化,不能量化的必须以准确的、定性化的文字进行表述。

(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六条  各类人员考核等次的基本标准。

(一)党政管理人员(职员)的基本标准。

1、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团结协作好,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2、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团结协作、完成岗位目标任务较好。

3、基本合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力,政治、业务素质不够高,完成岗位目标任务较差,群众反映较大,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4、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岗位目标任务;或在工作中失职,造成较大失误。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标准。

1、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出色或超额完成任务,专业技术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中有创新精神,在教学、科研、业务工作中成绩突出。

2、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目标任务,无责任事故。

3、基本合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力,政治、业务素质不够高,职业道德欠缺,完成岗位目标任务较差,群众反映较大,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4、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岗位目标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

(三)工勤人员的基本标准。

1、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2、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目标任务较好。

3、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一般,组织纪律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目标任务较差,群众反映较大,责任心不强,忽视劳动安全,遵守工作或操作规程较差 ,造成一定失误,出现事故苗头或发生轻微事故。

4、不合格:组织纪律较差,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岗位目标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较大失误;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或操作程序,造成严重事故。

第四章  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考核分阶段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阶段考核一般在学期末进行,年度考核一般在自然年末进行。年度考核以阶段考核为基础。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 

第八条  建立平时考核制度。平时考核的内容包括:履行岗位职责的日常情况,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临时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学习情况,廉洁自律和出勤情况。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聘期考核制度。聘期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职责、聘期目标任务、合同约定以及实际需要相符合。

第十条  考核时各单位应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各单位党政负责人和各方面代表组成,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正、副组长(教职工人数较少的单位,可不设立考核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实施本单位的考核工作)。考核小组负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其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考核实施细则。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考核工作。

(三)协调处理考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并填写考核登记表。

(二)基层负责人在听取群众意见或民主测评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考核登记表,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小组对基层负责人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进行审核、确定。

(四)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小组提出复议意见后报学校批准,并将批准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主管部门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五)各单位将考核结果汇总后交学校备案。

(六)年度考核工作结束,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在岗教职工总人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

第十三条  其他人员的考核办法。

(一)抽调到基层锻炼的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考核(挂职锻炼时间不满半年,或挂职锻炼结束的当年由原单位考核)。

(二)单位派出或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培训的人员,由原单位考核。

(三)调进人员和复转军人,根据调出单位或部队的鉴定以及到本单位后的表现情况进行考核。

(四)新接收(聘用)的毕业生,根据表现情况进行考核,其中工作时间不足半年的不确定等次。

第十四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考核等次的确定。

(一)受党内警告处分或行政警告处分的在岗教职工,参加正常考核,但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或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在岗教职工,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中受撤职及以上处分者,两个年度不确定等次。

(三)受处分人员不符合合格或基本合格条件的,也可定为不合格。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合格等次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和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按学校有关规定领取奖酬金。

(三)具有续聘资格。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调整其工作岗位或离岗培训。

(二)正常晋升工资档次,但不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

(四)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次年,仍不能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确定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根据不同情况,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二)不得正常晋升工资档次,不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

(三)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或当年考核不合格,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十八条各类人员聘任期满,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一般原则是:聘期内各年度考核等次有不连续的两次“基本合格”,或聘期届满当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其余为“合格”或“优秀”。

第十九条  考核工作应与评选先进、开展表彰奖励工作、校内津贴发放紧密结合,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表彰奖励、校内津贴发放的主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041月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