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华大学 “教学师资支持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人事处发布时间:2016-10-11浏览次数:473


关于印发《西华大学

教学师资支持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西华大学“教学师资支持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经2016930日校务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华大学

20161011





西华大学“教学师资支持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改革教育教学方法,加强师资队伍内涵建设,逐步形成一批 “热爱育人、追求卓越”教学师资团队,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学校决定开展教学师资的培养、评选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学校在岗并承担教学任务的专职教师。

  实施本计划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向学校、省教育厅和四川省重点教改课程倾斜的原则。

2.公开选拔、德才兼备、高标准、重潜质的选人原则。

3.择优支持、定期考核、动态管理的培养原则。

4考核不合格淘汰原则。

  本计划由学校人事处牵头组织,教务处、研究生部、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及学院等单位共同参与实施。

第二章 师资分类、培养范围、培养规模、培养期

  教学师资分类

一、 第一类教学师资基本条件:

具有20年以上高校教学经历(特别优秀者可放宽10年),年龄51-57周岁,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近三年年度考核均合格,且至少一次优秀,学生评教学期不低于4.6每年讲授2门以上课程,近三年内教师平均每年承担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00学时。

二、第二类教学师资基本条件:

具有15年以上高校教学经历(特别优秀者可放宽5年),年龄一般在35-50周岁,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近三年内年度考核均合格且至少一次优秀,学生评教学期不低于4.6每年讲授2门以上课程,近三年教师平均每年承担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00学时。

  本计划培养范围为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专职教师,培养规模为每年遴选不超过20名,其中第一类10名,第二类10名。培养期为3年,培养期内入选“教学师资支持计划”,按办法执行。

第三章  遴选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遴选对象应具有的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爱校敬业,治学严谨,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团结协作精神。

2.研究领域与学校学科建设结合,符合学校学科发展的需要,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和良好的发展潜力。

3.原则上应具有学士学位。

4.身体健康,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支持的研究工作。

第十条  遴选程序

1.本人申请,填写《西华大学“教学师资支持计划”申报表》,并制定工作目标与研究思路。

2学院对本学院申报者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初审,择优推荐。

3.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初步审查。

4.学校组织专家组对申报人员进行集中答辩、评审。

5.学校对通过专家组答辩评审的人选进行审批,并在校内公示。

6.根据学科专业制定目标任务,学校与入选人员签订目标任务书,明确目标任务。

第四章  培养及支持措施

第十一条  支持开展教学与课程改革交流等活动。学校按1万元/·年设立教学与课程改革交流费用专项资金,由人事处统一掌握、集中使用。

第十二条  优先选派到国内高水平大学研修。

第十三条  培养期内,在申报校级以上教育改革项目等方面学校教务处和科技处给予一定支持。

第十四条  不受学校申报指标限制,择优推荐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业绩,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及四川省的各类教育教学人才工程、人才计划和各类专家。

第十六条 支持期内发放“教学师资支持计划” 岗位津贴1000/·人。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  考核目标

  1. 课程建设

转变教学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积极建设网络学习资源。建设期内通过学校审核并申请省级及以上精品资源共享课程1项。

加强课程的过程考核,依据课程目标和教学基本要求设计考核方式,丰富考核手段和方式,彻底改革以应试为目的的考核评价方式;引入形式多样的全过程、全方位考核方式。课程成绩构成应科学化、客观化、多元化。

2.  教研教改

应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学习教学理论,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实践,尤其与课程建设相关的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的研究与实践。认真总结进行教研教改过程中形成的各项成果,在支持期内申请省级及以上教研教改项目1项,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教研教改论文1篇。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

学校按目标任务书中确定的任务进行考核,采用年度考核和培养期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结论分为“优秀”、 “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培养期内第一个年度结束后考核不合格,个人提出整改意见;第二个年度,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停止培养计划,取消培养资格;由于论文发表周期、项目批准周期等可望取得的教学以及教改成果达到目标任务要求的本人提出申请和整改措施,学院审批后,可延缓下达考核结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  本办法自201611日起实施,由学校人事处教务处、发展规划处和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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