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12-24浏览次数:1422
为加强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事假 教职工因私事等确需在工作时间离开工作岗位,由本人填写《西华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资料下载人事管理下载)。事假应有正当理由。连续事假不得超过十五天,当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三十天。事假由聘用单位领导审批,事假五天及以上报人事处备案。中层单位主要负责人请事假由校领导审批,事假五天及以上报组织部和人事处备案。 第二条 病假 教职工因病或伤经医生检查需治疗或休养的,由本人填写《西华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并附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及建议病休的通知单,住院病人提供住院通知单。 病假由聘用单位领导审批,病假一个月以上报人事处备案。 中层单位主要负责人请病假由校领导审批,病假一个月以上报组织部和人事处备案。 病假半年以上的,病假期间每三至六个月提供一次由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复查的证明材料,未提供复查证明材料又未上班的按旷工处理。病假一年以上,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病假一年以上,又不在治疗期,且不能承担工作任务的,应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三条 婚假 按法定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结婚的教职工,婚假5个工作日;晚婚(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3周岁以上)者,增加婚假20天;必须到外地(对方所在地)结婚者,经批准,可适当给予路程假。 第四条 产假 女职工产假为90天,晚育(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另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时间可以顺延。男方护理假15天。 正常分娩者,产假90天分为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超期分娩者,保证产后休息7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者,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证明,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由所在单位酌情给予产假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及其以上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 第五条 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可以请丧假,丧假5个工作日;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教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六条 探亲假 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可享受探亲假。学校教职工的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寒署假期间。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一次。夫妻分居两地的职工,探望配偶每年一次。探望父母或探望配偶所需的往返路费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报销。 教职工带薪脱产到外地学习一年以上,利用寒暑假回家探亲,每年可按探亲假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教职工探望父母或探望配偶,应以常居地计算往返路费。 第七条 旷工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一) 请假理由不实或未经组织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 (二) 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 未经学校同意或未办理相关手续,借调外单位或不在岗的; 若上述情况出现,聘用单位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在5天内报人事处。 第八条 其它 教职工请婚假、产假、丧假,由本人填写《西华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由聘用单位领导审批。请婚假、产假的报人事处备案。 中层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婚假、产假、丧假由校领导审批。请婚假、产假的报组织部和人事处备案。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