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大学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暂行规定(修订)

发布者:人事处发布时间:2018-09-14浏览次数:607


  

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管理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8462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以下简称“延退”)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高级专家作用,结合我校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高级专家延退条件

高级专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原则上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评聘在专业技术三级及以上岗位的正高级职称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延退:

(一)主持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等尚未完成,且在规定的任务期内;

(二)作为研究生导师,所指导的博士或硕士研究生仍在培养期内;

(三)长江学者、国家和省“万人计划”“千人计划”专家、管理期内的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等;

(四)在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方面业绩特别突出,且获得过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优秀教师、教书育人楷模等称号。

其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按干部任免相关规定免去其管理职务后,再行申请延退,使其集中精力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二、高级专家延退年限

高级专家延退年限,由其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决定,每次延长时间不超过2年。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65周岁。

三、办理程序

(一)符合延退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于每年十月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见附件),提交申请延退的相关材料,报所在单位研究。

(二)所在单位根据延退条件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研究同意后报相关部门和人事处审核。审核合格后,由人事处报学校校务会审批,审批同意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批准延退并报教育厅备案,未被批准的应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四、其他

(一)经批准延退的高级专家,属于在职人员,占用学院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纳入学院在职人员日常管理的范畴,应按质按量完成学院规定的工作任务,参与学院的年度考核及各种业务检查,对考核或检查不合格的人员学校将中止聘任,办理退休手续。

(二)经批准办理延退的高级专家,在延退期间,若本人因健康等原因需放弃延退,由本人提出申请,报所在单位。经学校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三)如国家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以前文件与本规定不相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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